进出口权审批对违反外贸经营权管理规定的处罚
(一)对违规外贸企业的处罚
加强和完善监管体系,严格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进出口权审批建立有准入有退出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体制。
1.对构成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的进出口企业,依据《对外贸易法》和《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对构成逃套汇的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权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和原外经贸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对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权审批依据《决定》和《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对伪造、变造、买卖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文件的进出口企业,依据《对外贸易法》和《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5.对本企业出口产品被控倾销而不参加应诉的企业,依据原外经贸部《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6.对出口伪劣商品的企业,经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司法部门认定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7.对有商标侵权行为的企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因商标侵权行为被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给予暂停一年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处罚;对发生严重侵权行为、进出口权审批给商标所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经司法部门认定或经仲裁机构裁定的,给予撤销对外贸易经营权行政处罚。
8.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自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予重新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或核准。
9.对未按规定办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领和年审的企业,视同自动放弃并注销其进出口经营资格,自注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或核准。
(二)对违规工作人员的处罚
1.商务部和授权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授权发证机关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又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属于已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应注销其进出口经营资格;属于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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